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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之訴與給付之訴的關係是怎樣的

一、確認之訴與給付之訴的關係是怎樣的?

確認之訴與給付之訴的關係是怎樣的

(1)法院對確認之訴所作出的裁判,對將來可能發生的給付之訴,具有一定的預決效力。

(2)確認之訴可能轉變為給付之訴。

二、確認之訴與給付之訴的區別有哪些?

(1)給付之訴的顯著特點就是具有可執行性,原告的給付請求權只有通過被告方的積極作為或不作為才能得以實現,而在確認之訴中,無需被告為一定行為,原告的請求即得以實現;

(2)確認之訴中的確認具有獨立的法律意義;而在給付之訴中,確認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某種民事法律關係,只是法院作出裁判的前提,不具有獨立的法律意義;

(3)確認之訴必須是雙方當事人只對民事法律關係是否存在發生爭議,才可以提起,而給付之訴中,並不以雙方當事人對民事法律關係是否存在發生爭議為必然前提,只是要求被告履行一定義務。

三、確認之訴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一方當事人提出確認之訴的目的,不是要求法院判令對方當事人履行一定的給付義務,而是要求法院明確某一爭議的民事法律關係是否存在或者存在的具體狀態。

2、法院對確認之訴進行審理後所作出的判決,沒有給付內容,不具有執行性。“確認某物的所有權人為原告”、“確認某法人的代表人為原告”等等就是確認之訴的例子。要求確認權利關係或者法律關係是確認之訴原則上的形式,不過作為例外,要求對證明法律關係的文書是否真實(文書是否基於原告所主張的特定人員之意思而製作)之事實進行確認的“確認書證真偽之訴”也屬於確認之訴。

3、確認之訴還可以分為確認權利關係存在的積極確認之訴與確認權利關係不存在的消極確認之訴。在其與判決效的關係中,除了既判力這一點之外,在其他任何方面兩者都可以說是相同的。消極確認之訴中的“確認金錢債務不存在之訴”可以被理解為“要求支付金錢之給付之訴”的相反形態,在這種型別的確認訴訟中存在著一種債務人強制債權人進行起訴的機能,因此有必要予以特別的考慮。

綜上所述,確認之訴和給付之訴之間具有差別,也有聯絡,在給付之訴中,一般是要求被告方必須要履行相應義務,並不需要專門對相關的民事法律關係進行審查,而確認之訴中,得先確認雙方當事人對當前的民事法律關係存在爭議的,才可以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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