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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終止後能否釋出限制高消費令

一、執行終止後能否釋出限制高消費令?

執行終止後能否釋出限制高消費令

法院執行終止後不會發布限制高消費令的,限制高消費令是因為被列入了失信被執行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的規定,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比如明明有錢償還債務,卻拒不執行生效的法院裁定、判決文書,拒不還錢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二、法院終止執行的條件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三、法院中止執行的條件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法院裁定終止執行,以後也不會對當事人採取任何強制執行措施了,終止執行跟限制高消費令的適用條件正好是相反的,因為限制高消費令的目的就是為了讓當事人儘快的履行相關義務,沒有特殊情況法院不會無故終止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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