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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標的利息計算相關規定是什麼

一、訴訟標的利息計算相關規定是什麼?

訴訟標的利息計算相關規定是什麼

訴訟標的利息計算相關規定是利息也要計算到訴訟標的額中。一般計算到起訴時,並按此時數額支付法院受理費。受理費的計算標準是:

1、不滿一千元的,每件交五十元;

2、超過一千元至五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四交納;

3、超過五萬元至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三交納;

4、超過十萬元至二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二交納;

5、超過二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點五交納;

6、超過五十萬元至一百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納;

7、超過一百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點五交納。

二、民事訴訟的審理時限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一審民事案件的審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准;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的審限為3個月,不能延長,若3個月內不能審結,轉為普通程式繼續審理。

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三、一般民事訴訟費用由誰來承擔?

一般來講,在起訴狀中原告都會要求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即使原告不提,法官也會按照誰敗訴誰承擔後果的原則判定輸的一方承擔損失後果,這都要等到案件審理了結後才能確定。

以下幾種負擔訴訟費的情形特別需要注意:

1、當事人請求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由雙方當事人按承擔責任的比例負擔。

2、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案件,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負擔。

3、撤訴案件,由原告負擔,但減半收取;駁回起訴的案件,由原告負擔。

4、申請執行費和執行實際支出的費用由被申請人負擔。第二審案件和再審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分別為:

(1)經上訴,維持原判的案件,由上訴人負擔,雙方上訴的,由雙方負擔;

(2)上訴後撤訴的案件,由上訴人負擔;

(3)二審改判的案件,除按一審負擔原則負擔後,還應當相應調整一審訴訟費用的負擔;

(4)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兩審訴訟費用。

(5)經人民法院再審或提審的案件,如認為原審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並依法進行改判的,對訴訟費用一併改判。

原告在起訴的時候當然會把本金和利息一併寫在訴訟請求當中的,合法的利息不會因為對方拒不償還債務就不受到法律的保護了。類似於我們向銀行借的貸款,將來如果無緣無故的不還貸款了的話,銀行討債的時候不會只有本金,但是,利息也不是一直計算到庭審結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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