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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狩獵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非法狩獵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非法狩獵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一)非法狩獵野生動物二十隻以上的;

(二)在禁獵區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獵的;

(三)在禁獵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獵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區分本罪與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的界限

兩罪的犯罪主體、主觀方面都相同,皆屬故意犯罪。兩罪侵犯的客體不盡相同,其同類客體都是對環境資源保護和管理制度的侵犯,只是犯罪所侵犯的直接客體有所不同,非法狩獵罪所侵犯的客體為國家保護野生動物資源的管理制度;而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所侵犯的客體為國家對珍貴、瀕危野生資源的重點保護制度。兩罪的主要區別是:

(1)犯罪客觀方面不同。非法狩獵罪主要表現為在禁獵區、禁獵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實施的狩獵行為,且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而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則表現為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行為,行為人只要客觀上對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實施了非法捕殺行為,即可構成犯罪,不受任何“禁止性”條件和情節是否嚴重的限制。

(2)犯罪物件不同。非法狩獵罪的犯罪物件主要是指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以外的一般陸生野物;而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的犯罪物件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既包括陸生的野生動物,也包括水生的野生動物。

三、區分本罪與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界限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是指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行為。兩罪在犯罪主體、主觀方面較為一致,都屬於故意犯罪的範疇。區別在於:

(1)客體不盡相同,其同類客體都是對環境資源保護和管理制度的侵犯,只是犯罪所侵犯的直接客體有所不同,非法狩獵罪所侵犯的直接客體為國家保護野生動物資源的管理制度;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所侵犯的客體為國家保護水產資源的管理制度。

(2)犯罪物件不同。非法狩獵罪的物件是除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資源、水生野生動物資源以外的陸生野生動物資源;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犯罪物件則為除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陸生和水生野生動物資源以外的其他水產品資源,這些水產品資源不僅包括水生野生動物,還包括海藻類、淡水食用水生植物類等水產品。

我們國家也是會對瀕危的野生動物進行保護,這一措施也是為了更好的保障和維護我國的環境以及物種的保護,如果有不法分子出於私利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進行狩獵行為後也是會嚴重的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司法機關是會對犯罪嫌疑人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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