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仲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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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律師函是否可以中斷訴訟時效?

一、發律師函是否可以中斷訴訟時效?

發律師函是否可以中斷訴訟時效?

傳送律師函是可以中斷訴訟時效的,這種行為是屬於一方當事人主張個人權益的情形,所以會導致訴訟時效中斷情況,而在中斷的期間,即使不履行自己的義務也不需要承擔責任

傳送律師函能中斷訴訟時效,發放律師函屬於向對方主張權利,可以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為了儲存證據最好是用郵寄方式寄達,保留郵件回執。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根據該規定,可以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有以下三種:

1、提起訴訟,指權利人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提出請求,申請給予法律上的保護。信貸業務實踐中,借款期限屆滿後,借款人沒有足額償還貸款本息時,銀行通常會通過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來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而較少使用仲裁這種方式;

2、當事人一方提出請求,即權利人向對方主張權利、提出履行義務的要求。信貸業務實踐中,借款期限屆滿後,借款人未足額償還借款本息時,銀行通常會向借款人發出貸款本息催收通知書,此種行為即屬於主張權利性質的行為,從銀行發出貸款本息催收通知書之日起,訴訟時效中斷;此外,銀行從借款人賬戶扣收貸款的行為,亦屬於主張權利的行為。不論扣收多少金額,均從扣收之日起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

3、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信貸業務實踐中,借款期限屆滿後,借款人未足額償還借款本息的情況下,借款人向銀行提交還款計劃的行為即屬於此種性質,從借款人向銀行提交還款計劃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二、訴訟時效中斷與中止的區別

(1)發生訴訟時效中止的事由是由於當事人主觀意志以外的情況,而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則取決於當事人的主觀意志即當事人行使權利或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行為。

(2)訴訟時效中止只能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而訴訟時效中斷則可發生在時效進行的整個期間。

(3)訴訟時效中止是時效完成的暫時障礙,中止前已進行的時效期間仍然有效,待中止事由消除後時效繼續進行;而訴訟時效中斷則是時效完成的根本性障礙,中斷以前已進行的時效期間歸於無效,中斷以後重新起算,故中斷前後實際上是兩個訴訟時效。

在我國的民事訴訟的程式性規定中,訴訟時效制度設立的目的是為了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只要權利人在法定期間恪盡一定注意義務向義務人提示權利,應認定為已向義務人提出了履行要求,產生訴訟時效中斷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