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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破產罪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虛假破產罪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一、虛假破產罪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隱匿財產價值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承擔虛構的債務涉及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價值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債權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經濟損失數額累計在十萬元以上的;

(五)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應清償的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得不到及時清償,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其他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二、虛假破產罪的客觀要件有哪些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公司、企業通過隱匿財產、承擔虛假債務或者以其他方式轉移財產、處分財產,實施虛假破產,嚴重損害債權人和其他人利益的行為。具體包括三方面內容:

一是必須實施了隱匿財產、承擔虛構的債務或其他轉移財產、處分財產的行為。隱匿財產,是指將公司、企業的資金、裝置、產品、貨物等財產全部或部分予以隱瞞、轉移、藏匿。承擔虛構的債務是指:捏造、承認不真實或不存在的債務。

二是必須實施了虛假破產。即是債務人在未發生破產原因的情況下,通過抽逃、隱匿或轉移財產等手段,虛構偽造破產原因,申請宣告破產,以逃避債權人的追索,從而侵佔他人財產的行為。這裡的虛假破產是指,企業未達到破產界限,偽造破產原因,申請破產,而非真實破產。

三是嚴重損害了債權人和其他人的利益。即必須是給債權人和其他人造成重大財產損失的行為,才構成本罪。

這裡的債權人是指因公司、企業舉債而與公司、企業形成債權債務關係的金融機構、公司、企業債券持有人以及經濟合同中享有債權的人等,“其他人”是指公司、企業的職工、國家稅收部門等等。以上三個客觀方面的要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利用虛構或欺詐的方式申請破產這完全違反了《公司法》管理的規定,只要所隱匿或承擔虛構的價值達到了法律所規定的標準,那麼就可以讓犯罪者承擔法律責任,所以,在處理的的時候就會結合實際情況來確定,法院會結合不同的犯罪動機,犯罪因素來進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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