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集會罪既遂處罰標準是怎樣的
一、破壞集會罪既遂處罰標準是怎樣的
擾亂、衝擊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依法舉行的集會、遊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混亂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擾亂、衝擊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依法舉行的集會、遊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應予立案追訴。
二、破壞集會、遊行、示威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為社會公共秩序。集會、遊行、示威自由是公民的民主自由權利,依法進行的集會、遊行、示威受法律保護。對於依法舉行的集會、遊行、示威,主管機關應當派出人民警察維護交通秩序和社會秩序,保障集會、遊行、示威的順利進行。
依法舉行的集會、遊行、示威,任何不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進行擾亂、衝擊和破壞擾亂、衝擊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依法舉行的集會、遊行、示威的,公安機關可以處以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本條即將該行為明確化。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擾亂、衝擊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依法進行的集會、遊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混亂的行為。
本罪的行為物件只能是依法舉行的集會、遊行、示威,對非法舉行的集會、遊行、示威進行擾亂、衝擊的,不構成本罪。
在這裡,所謂 "破壞",是指採用擾亂、衝擊或者其他方法致使依法舉行的集會、遊行、示威不能正常進行。
所謂"擾亂"一般是指標對集會、遊行、示威隊伍起鬨、鬧事,破壞其正常的秩序。這種擾亂行為一般有:故意在集會、遊行、示威的場所聚眾起鬨鬧事;或者進行煽動性的演講;或者強行讓其參加者聚眾性地停留或解散;阻止、抗拒管理工作人員維護集會、遊行、示威隊伍的秩序;等等。
所渭"衝擊",一般是指衝闖、強行進入依法舉行的集會、遊行、示威隊伍,堵塞、佔據集會、遊行、示威隊伍進行、停留的通通、場所,使集會、遊行、示威隊伍、人員、車輛等不能正常出入。構成本罪,還必須是行為人的擾亂、衝擊等破壞依法舉行的集會、遊行、示威行為,造成了公共秩序混亂的結果。
所謂"公共秩序混亂",一般是指:依法舉行的集會、遊行、示威無法進行;集會、遊行、示威行經地或舉行地的場所秩序或交通秩序混亂;因之發生騷 亂或者打、砸、搶、燒、殺等違法犯罪活動;等等。
本罪屬選擇性罪名。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年滿l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行為人在主觀上明知正在進行的集會、遊行、示威是合法的,仍然採取暴力、脅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進行擾亂、衝擊或者其他破壞活動,在主觀上具有故意的心理狀態。
破壞集會罪在客體方面侵犯的是社會公共秩序,客觀方面表現的是以其他方式破壞依法舉行的集會,並且導致公共秩序混亂的行為主體,指的是一般主體,主觀上指的是故意的行為,在量刑上一般是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