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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保證合同糾紛處理規定的方式有哪些?

一、解決保證合同糾紛處理規定的方式有哪些

解決保證合同糾紛處理規定的方式有哪些?

1、和解。

和解是由爭議各方根據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和各方實際情況,自行協商而不需通過司法程式解決糾紛的方式。和解是糾紛常見的解決方式。

2、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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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是由爭議各方選擇信任的第三方居中,就合同爭議進行調解處理。調解通常是以各方互諒互讓為原則進行。

3、仲裁。

仲裁指爭議各方根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仲裁協議,將爭議提交法定的仲裁機構,由仲裁機構依據仲裁規則居間進行居中調解,依法做出裁定的方式。

4、訴訟。

訴訟是解決合同爭議的最後方式。是指人民法院根據爭議雙方的請求、事實和法律,依法做出裁判,藉此解決爭議的方式。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保證合同糾紛向法院起訴的流程是怎麼樣的

1、起訴和受理

起訴是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合法權益,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審理案件的行為。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實行"不告不理"的原則。因此,起訴才可能引起訴訟程式,使訴訟活動開始。起訴是當事人的一項重要訴訟權利,只有有效地行使起訴權,才可能使人民法院啟動訴訟程式。起訴應當具備的條件是: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受理是人民法院接到原告的起訴後,決定接受原告的起訴並開始訴訟程式的行為。人民法院經過審查,認為原告的起訴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必須受理案件;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起訴裁定不予受理。

2、審理前的準備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應當進行審理前的準備。包括: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傳送被告,被告應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組成合議庭並在三日內告知當事人;核對訴訟材料或進行必要的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

3、開庭審理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審判一般應當公開進行。審理過程分為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徵詢原告,被告,第三人意見;能夠調解的進行調解;判決。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4、判決和裁定

法庭辯論終結後,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判決一律公開宣告。

判決書應當寫明:

(1)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2)判決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依據;

(3)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

(4)上訴期間和上訴的法院。

判決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以及依法不準上訴或上訴期滿沒有上訴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保證合同的成立就是為了可以更好的保障到債權人的利益,如果因此而產生糾紛的,那麼就需要及時的解決處理,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這四種方式來進行解決,只要有合法的證據就可以保障到自己的權益,在簽訂保證合同時最好是約定清楚糾紛的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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