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仲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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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回重審維持原判規定是什麼?

一、發回重審維持原判規定是什麼?

發回重審維持原判規定是什麼?

發回重審維持原判規定是如果案件事實認定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情況之下,就會維持原判。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有下列違反法定程式的情形之一,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1)審理本案的審判人員應當迴避未迴避的;

(2)未經開庭審理而作出判決的;

(3)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未經傳票傳喚而缺席判決的;

(4)其他嚴重違反法定程式的。“

第182條規定:“對當事人在一審中已經提出的訴訟請求,原審人民法院未作審理、判決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第183條規定:“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在一審中未參加訴訟,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發回重審的裁定書不列應當追加的當事人。”

第185條規定:“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上訴後,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與子女撫養、財產問題一併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二、發回重審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二)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在現實生活當中,目前如果針對一審法院沒有生效的法律文書,上訴的情況之下,二審法院是需要對自己進行進行審查的,認為所審查的事實認定不清楚的情況之下,就可以發回原來的法院重新的審查,或者在查明事實之後改判。當然也是有可能會採取維持原判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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