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仲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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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訴訟中書記員的迴避適用哪些情形

在民事訴訟中書記員的迴避適用哪些情形

一、在民事訴訟中書記員的迴避適用哪些情形?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二、民事訴訟迴避要求有哪些?

1、擔任審判長時的迴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迴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

2、申請回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外。

三、民事訴訟迴避方式有哪些?

1、自行迴避,指具有法定迴避情形之一的有關辦案人員自行要求迴避。

2、申請回避,是指應當迴避的人具有法定的迴避情況卻沒有自行迴避時,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他們迴避。

3、指令迴避,是指應當迴避的人員遇有法定迴避情形沒有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也沒有申請回避時,人民法院發現後,有權作出迴避決定的有關負責人或組織責令其退出訴訟活動的一種迴避。

四、民事訴訟書記員的職責有哪些?

(一)辦理庭前準備過程中的事務性工作;

(二)檢查開庭時訴訟參與人的出庭情況,宣佈法庭紀律;

(三)擔任案件審理過程中的記錄工作;

(四)整理、裝訂、歸檔案卷材料;

(五)完成法官交辦的其他事務性工作。

五、擔任民事訴訟書記員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三)身體健康,年滿18週歲;

(四)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具備從事書記員工作的專業技能;

(五)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

六、不能做訴訟書記員的情形有哪些?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三)涉嫌違法違紀正在接受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民事訴訟中的迴避制度不僅適用於書記員,還適用於審判人員,鑑定人,翻譯人員等訴訟參與人。一般人民法院在確定了合議庭的組成人員以後會提前通知當事人,如果當事人認為書記員或者其他的審判人員需要回避,可以在開庭時提出迴避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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