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仲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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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定構成非法出售珍貴野生動物製品罪?

結合行為人的主客觀方面以及犯罪的構成要件來確定,所侵犯的客體是屬於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野生動物的管理制度;以及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了《野生動物法》的保護規定;再者主體要件為一般主體;客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如何確定構成非法出售珍貴野生動物製品罪?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管理制度。本罪的物件只能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為。

所謂收購,是指未經有關部門批准以金錢作價,購買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為;所謂運輸,是指未經批准,私自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為;所謂出售,是指未經批准,以牟利為目的出價售賣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為,至於是否已實際獲得利益,並不影響犯罪的成立。

無論行為人實施的是其中一種行為,還是同時實施數種行為,均可構成本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前段時間也可成為本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實踐中,由於一些非專業人員對野生動物領域瞭解不多,因而通常對何種動物為野生動物的認識不夠,也因此對該種動物製品缺乏認識,在這種情況下實施了非法收購、運輸、出售自己認為是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一般不以本罪論處;如果行為人實施了非法收購、運輸、出售自己認為不是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而事實上確實是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亦不宜以本罪論處。

無論是珍貴的野生動物,還是普通的野生動物,都需要被予以保護,任何個人或者是單位都不能實施非法出售、運輸、製造動物製品的犯罪行為,如果實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為,那麼該犯罪行為人或者是犯罪團體就需要被予以嚴厲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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