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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對方證人出庭作證申請書怎麼寫?

一、申請對方證人出庭作證申請書怎麼寫?

申請對方證人出庭作證申請書怎麼寫?

證人出庭作證申請書:依法通知證人 、 出庭作證,事實和理由:申請人與本案原告(被告) 糾紛一案,在本案審理過程中,需要本案證人 、出庭作證證明本案主要事實,根據法律規定,申請人特申請貴院通知上述證人出庭作證,望准許。證人出庭作證是審查判斷證人證言真偽的一種直接有效形式,哪一方對證人證言有異議,哪一方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控辯雙方對證人證言均沒有異議的,證人就沒有必要出庭。法官在法庭上處於中立的地位,不是也不應是證人出庭作證的提出者。

證人指的是知道案件事實的人。具體如下:證人因履行出庭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費用以及誤工損失,由敗訴一方當事人負擔。當事人申請證人作證的,由該當事人先行墊付;當事人沒有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作證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墊付;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證人有出庭作證的義務。且不管是民事糾紛,還是刑事糾紛的瞭解案件事實並受人民法院傳喚作證的人,都有出庭作證的義務。在出庭時,只能如實闡述瞭解的客觀事實,不得發表捏造的言論。證人就瞭解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作出的陳述,是證人證言。證人作證既是證人的權利,也是證人的義務。

二、證人出庭作證的程式是什麼?

1、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並經人民法院許可。

2、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如果予以准許的,在開庭審理前通知證人出庭作證,並告知其應當承擔如實作證及作偽證的法律後果。

3、證人出庭後、作證前。審判人員要告知其作證的權利和義務。

4、審判人員和當事人可以對證人進行詢問。證人不得旁聽法庭審理;詢問證人時,其他證人不得在場。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讓證人進行對質。

出庭作證的申請書要交給法院,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並經人民法院許可,若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提供書面證言、使用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