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仲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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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決效力損害當事人權益嗎?

仲裁裁決效力損害當事人權益嗎?

一、仲裁裁決效力損害當事人權益嗎?

仲裁裁決的效力主要體現在對雙方當事人有一定的約束力,仲裁結果下達之後,任何組織或個人不能隨意更改,對於同一個糾紛,下達仲裁裁決後,不能再次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裁決的效力是具備法律效力的,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仲裁裁決的決議是需要當事人堅決執行的,對於仲裁裁決的具體情況有異議的,也可以向法院提出起訴並進行判決處理,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仲裁裁決是具備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是仲裁庭對當事人之間所爭議的事項作出的裁決。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我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也可以在其他締約國得到承認和執行,如果被執行人或者其財產不在中國境內的,當事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

二、仲裁裁決的種類

1.先行裁決。先行裁決是在仲裁程式進行過程中,仲裁庭就已經查清的部分事實所作出的裁決。仲裁法第55條規定:仲裁庭仲裁糾紛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2. 最終裁決。最終裁決即通常意義上的仲裁裁決,它是指仲裁庭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就當事人事情仲裁的全部爭議事項作出的終局性判定。

3.缺席裁決。缺席裁決是仲裁庭在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未經許可中途退庭情況作出的裁決。仲裁法第42條第二款規定:被申請人經過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未經許可中途退庭情況作出的裁決。

4.合意裁決。合意裁決。合意裁決即仲裁庭根據當事人達成協議的內容作出的仲裁裁決。它即包括根據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的協議而作出的仲裁裁決,也包括根據經仲裁庭調解雙方達成的協議而作出的仲裁裁決。

仲裁裁決的型別和方式就是以上這些,對於當事人之間因不同的矛盾和糾紛無法進行協商處理的,可以合法的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裁決處理,特別是對於合同糾紛的認定上,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來處理,並嚴格執行仲裁裁決的決議。

仲裁裁決的效力是指裁決對雙方當事人有無約束力,是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執行。我國仲裁法根據國際慣例實行一裁終局,即仲裁委員會依法作出的裁決是終局的,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當事人必須無條件地履行裁決所規定的義務。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在我國的民事主體之間的糾紛的處理程式中,此時是可以選擇通過雙方當事人協商、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等方式處理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雙方當事人通過仲裁的方式來解決糾紛的,此時也是要注意相關的仲裁的程式性規定的事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