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罪的律師如何進行辯護?
(一)辯護的角度:
1、案件事實方面的辯護:身份、事實、因果關係方面去辯論;
2、法律適用方面的辯護:應採取哪條規定,在事實明期無爭議的基礎上的定何罪的問題;
3、程式辯護,意義不是太大,但可以給控方一種姿態,在事實理由存在的情況下,提出來對控方是一種心理暗示;
4、量刑情節辯護:自首、立功、減輕處罰的問題
(二)罪與非罪的問題
1、被告人行為,在主觀上的故意、客觀上有無實施犯罪行為;
2、對被害人的鑑定結果的質疑;
3、因果關係,造成的犯罪結果是否為被告人的行為所導致;
4、是否成立正當防衛
5、事實不清,證據漏洞,證據相矛盾
(三) 量刑的考量情節
1、自首(尚未受到訊問、未被採取強制措施時主動投案、如實供述)
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於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具體確定從輕、減輕還是免除處罰,應當根據犯罪輕重,並考慮自首的具體情節。
2、立功
犯罪分子到案後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
3、被告人賠償作為量刑情節的法律依據
人民法院對自願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對於被告人的悔罪態度與賠償行為都予以肯定,明確規定可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4、被害人的過錯
可以對被告人酌予從輕處罰
5、認罪態度好,有悔罪表現
預審卷宗的供詞與當庭供述的一致與否
6、系初犯
7、可以從以下角度來論證被告人的主觀惡性
(1)行為人使用的犯罪工具;
(2)打擊的部位;
(3)打擊的強度;
(4)犯罪行有無節
(5)犯罪的時間、地點與環境如何;
(6)行為人對被害人是否搶救;
(7)行為人有犯罪預謀;
(8)行為人與被害人平時的關係等等。
在行為人實施故意傷害他人的行為之後,如果造成了被害人輕傷以及以上的傷殘後果的,該實施故意傷害行為的行為人就會被認定為犯罪,犯罪嫌疑人可以自第一次被訊問或者是第一次被採取強制措施的時候聘請辯護律師,為自己進行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