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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能否判決合同為可撤銷合同?

一、《民法典》能否判決合同為可撤銷合同?

民法典能否判決合同為可撤銷合同?

可以。可撤銷合同包括基於重大誤解、以欺詐手段實施、受第三人欺詐、脅迫等手段簽下的合同。

(1) 重大誤解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2) 欺詐

相對人欺詐:《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三人欺詐:《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3) 脅迫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4) 自始顯失公平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條

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二、可撤銷合同撤銷權消滅的情形包括什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1)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2)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3)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其實合同簽訂之後並不是當然的生效,如果合同出現無效、可撤銷的情形,那麼該合同的效力就為無效、可撤銷,無效和可撤銷的合同自始無效,如果是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撤銷合同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民事合同可以撤銷,撤銷之後自始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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