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仲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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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仲裁裁決是什麼必須要執行嗎?

一、執行仲裁裁決是什麼必須要執行嗎?

執行仲裁裁決是什麼必須要執行嗎?

執行仲裁裁決的結果當事人雙方必須要嚴格執行。仲裁裁決執行是指當仲裁一方當事人不能自覺履行仲裁裁決要求其承擔的義務時,另一方當事人可申請法院執行仲裁裁決,法院依照法定程式,強制被執行人履行仲裁裁決所確定的義務。我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也可以在其他締約國得到承認和執行,如果被執行人或者其財產不在中國境內的,當事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

二、仲裁的種類有哪些?

1.先行裁決。先行裁決是指在仲裁程式進行過程中,仲裁庭就已經查清的部分事實所作出的裁決。仲裁庭仲裁糾紛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2. 最終裁決。最終裁決即通常意義上的仲裁裁決,它是指仲裁庭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就當事人事情仲裁的全部爭議事項作出的終局性判定。

3.缺席裁決。缺席裁決是指仲裁庭在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未經許可中途退庭情況下才作出的裁決。被申請人經過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未經許可中途退庭情況下才作出的裁決。

4.合意裁決。合意裁決。合意裁決即仲裁庭根據申請當事人達成協議的內容作出的仲裁裁決。它即包括根據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的協議而作出的仲裁裁決,也包括根據經仲裁庭調解雙方達成的協議而作出的仲裁裁決。

三、仲裁結果執行的效力內容是什麼?

仲裁裁決的效力是指仲裁裁決生效後所產生的法律後果。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仲裁裁決的效力體現在:

1.當事人不得就已經裁決的事項再行申請仲裁,也不得就此提起訴訟。

2.仲裁機構不得隨意變更已經生效的仲裁裁決。

3.其他任何機關或個人均不得變更仲裁裁決。

4.仲裁裁決具有執行力。

我國對於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必須要嚴格的去執行,因為仲裁裁決的結果是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對於雙方都有著約束的作用,如果其中一方有對裁決結果拒不執行的行為的,另一方有權向仲裁機構提出申請進行強制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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