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用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嗎
一、解除合同用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嗎
不用承擔。解除合同的情形下,不會產生締約過失。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不用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存在違約情形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因為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因先合同義務或附隨合同沒有按約履行的情形。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導致合同解除的,需要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也稱為先契約責任或者締約過失中的損害賠償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違背其依據誠實信用原則和法律規定所承擔的義務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遭受損失時,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締約過失責任的特點是什麼
1、法定性
締約過失責任是基於法律的規定而產生的一種民事責任。
2、相對性
締約過失責任只能存在於締約階段(也稱先契約階段),即合同訂立的磋商階段,而不能存在於其他階段。同時,締約過失責任也只能在締約當事人之間產生。
3、補償性
締約過失責任的補償性,是指締約過失責任旨在彌補或補償締約過失行為所造成的財產損害後果。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因違背其依據的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義務,而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的損失,並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它是一種新型的責任制度,具有獨特和鮮明的特點:只能產生於締約過程之中,是對依誠實信用原則所負的先合同義務的違反,是造成他人信賴利益損失所負的損害賠償責任,是一種彌補性的民事責任。
締約雙方如果都有違反先合同義務的過錯行為,致使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並均給對方造成損失的,依法應由雙方“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而且締約過失責任本身就是過錯責任,有主觀要件的要求。而相當因果關係正考慮了人的主觀因素,與排除人認識因素的必然因果關係相比,自然更為符合締約過失責任的要求。
解除合同不用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締約過失責任具有法定性,相對性以及補償性的特點,只產生於締約過程中,是一種彌補性的民事責任。締約雙方都有違反先合同義務的過錯行為,導致合同不成立並且造成經濟損失的,要由雙方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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