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仲裁案例

當前位置 /首頁/訴訟仲裁/訴訟仲裁案例/列表

公司侵佔他人財產犯罪嗎?

公司侵佔他人財產犯罪嗎?

一、公司侵佔他人財產犯罪嗎?

不是。相關法律中明確規定了只有自然人才能構成侵佔罪,而這裡的自然人也不是包括了所有的人,即只有已滿16週歲並且同時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那麼才能認定構成此罪。

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刑法》第270條規定的侵佔罪,其犯罪物件僅限於三種財物:一是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二是他人的遺忘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1、侵害的客體是他人財物的所有權。 本罪的犯罪物件為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和埋藏物。

2、客觀方面表現為將他人的交由自己代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4、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二、如何正確認定侵佔罪

(一)本罪與盜竊罪的界限

盜竊罪是祕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在盜竊時,財物並不在行為人控制之下;而侵佔罪則是行為人侵佔物主委託管理的財物,其實施侵佔行為時,被侵佔之物當時已在他的實際控制之下。

(二)本罪與貪汙罪的界限

1、犯罪物件不同。貪汙罪只限於公共財產,且不能是不動產。侵佔罪不僅可以是公共財物,還可以是私人財物,且包括不動產。

2、犯罪客觀方面表現不同。貪汙罪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已職務範圍內的權力和地位所形成的經手管理公共財物的便利條件。而侵佔罪中行為人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並不影響該罪的成立。

3、犯罪主體不同。侵佔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只要是代為保管他人財物且對其加以侵佔的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貪汙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

其實在刑事犯罪案件中,實施犯罪行為的主體是可以劃分為兩大類的,一類是自然人,一類是我國的單位,在確定犯罪主體的犯罪行為是否構成一個刑事罪名的時候,是要根據行為人實施的犯罪罪名的構成要件來確定的,有些犯罪單位不能構成。

網站地圖
TAG標籤:財產 侵佔 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