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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操作才能避免掉坑?,微信群主屢被問責

2017年9月份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釋出了“網際網路群組資訊服務管理規定”,其中第九條第一款就群主的責任進行了說明“網際網路群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組管理責任,依據法律法規、使用者協議和平臺公約,規範群組網路行為和資訊釋出,構建文明有序的網路群體空間。”規定中明確表示了群主監督管理的責任,因為群主作為微信群的組建者,擁有普通群成員沒有的核心功能即群主可以刪減群成員,而群成員則無法刪除其他成員。所以群主對於微信群有著理所當然的管理之責,對於群成員的違法行為應該及時制止,如果加以無視,則可能承擔法律責任。那麼在什麼情況下,

微信群主屢被問責,怎麼操作才能避免掉坑?

群主才會承擔法律責任呢?

1.群主在群內釋出違法內容。比如,之前有一男子因不滿酒駕被查,為了洩憤遂在自己組建的微信群內釋出侮辱性言論,造成了不良的社會影響,最後該男子以涉嫌尋釁滋事被行政拘留。

2.群成員在群內釋出違法內容群主不制止。因為群主承擔著對群組的監督管理責任,所以如果群內成員釋出違法內容,群主應對其進行勸阻、警告或者踢出,對其違法內容進行刪除。對於嚴重違法行為不加以制止,那麼群主可能會涉嫌刑事犯罪,如群內成員在群內釋出詐騙資訊,群主明知而放任其發展的話,那麼涉嫌構成犯共同犯罪。

3.群主或群成員在群內進行違法活動。如在群內進行賭博、涉暴、黃,那麼將會涉及刑事犯罪。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網際網路、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資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三條規定“利用網際網路建立主要用於傳播淫穢電子資訊的群組,成員達三十人以上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傳播者,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

由此可見,並不是群內只要有違法言論或者行為,群主就會被問責,而是在群主不加理會,放任其發展,以致產生了危害後果,那麼群主才可能被追究法律責任,並且其中還涉及到主觀上的故意或過失。

所以如何避免掉坑呢?

這個就需要群主加強對群組的監督管理工作,很多群主對此表示惶恐,因為認為法律知識具有很強的專業性,這裡違法內容和行為的界定無法把控。這裡需要跟大家澄清的是對於違法內容和行為的界定一般是參照社會一般人的標準,即並非群主具有專業的法律知識才能辨識,比如在群內釋出涉及黃、賭、毒等資訊,具有明顯違法性,另外不傳謠不造謠,如果不能判定其真偽的話,如果可能造成一定的恐慌,群主應該謹慎處理,如刪除或者舉報。

總而言之,誰建群誰負相應的責任,既然身為群主,就應該盡到群主的責任,做好監督管理工作,使群內有一個健康向上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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