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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第三人抵押之訴的訴訟費有哪些

一、撤銷第三人抵押之訴的訴訟費有哪些?

撤銷第三人抵押之訴的訴訟費有哪些

(一)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費;

(三)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二、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條件有哪些?

1、提起主體特定性。

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限定在有獨自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自請求權的第三人。

2、管轄法院專屬性,第三人撤銷之訴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不適用民事地域管轄、級別管轄的規定。

3、提起訴訟時限性,第三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提起訴訟,逾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予駁回。該6個月期間為不變期間和除斥期間,不適用中止、延長、中斷的規定。對於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的判斷標準應慎重,這涉及到該期間的起算點問題。通常應當以第三人知悉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損害其民事權益的事實為判斷標準,如上述生效裁判文書是否送第三人、執行是否涉及到第三人等。

4、提起事由法定性。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必須符合下列法定條件:

(1)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並損害其民事權益,此為實體條件。

(2)第三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此為程式條件。

無論是實體條件還是程式條件,均應由第三人負有舉證責任。特別是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原因未參加原審訴訟程式,是指由其他客觀事由造成,而非第三人的自身過錯造成。若在原審訴訟程式進行中,第三人已經獲知程式程序或者已經收到法院通知而未參加原審程式的第三人,則不能於裁判生效後提出第三人撤銷之訴,因其自身存在過錯,責任自負。

5、訴訟客體確定性。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訴訟客體是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如果判決、裁定尚未生效,不具有終局性的法律效力,那麼判決、裁定所及的民事實體法律關係尚未得以確定,也即不對第三人構成實質的侵害,就無提起此訴的必要。

6、審理範圍限定性。

在審理該類案件時,應當圍繞原判決、裁定、調解書是否對第三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為審查重點,圍繞涉及第三人相關事項進行審理,對於不涉及第三人事項的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不在審查範圍之列,此與第三人無關。即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效力原則上僅限於對第三人不利部分,對於原判決在前訴當事人之間的效力並不產生影響,也無需進行審查。

提起民事訴訟時需要交納的訴訟費是有法可依的,至於訴訟費收費標準,這裡無法準確回答,這需要根據案件的詳細情況分析,如果不涉及財產糾紛,訴訟費是50~100元不等,在人民法院受理了當事人的訴請後,立案通知書中會告知交費標準、交費時間及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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