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仲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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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執行,行政拘留誰決定

行政拘留誰決定,誰執行

一、行政拘留誰決定,誰執行

行政拘留的決定權由公安機關決定,也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執行機關執行。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必須經縣以上公安機關、檢察機關負責人批准,並簽發拘留證。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七條:公安機關應當向被處罰人宣告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並當場交付被處罰人;無法當場向被處罰人宣告的,應當在二日內送達被處罰人。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將決定書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一百零三條:對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執行。

二、刑事拘留後被批捕大概多長時間會到法院進行宣判

根據現行刑事訴訟法,一般案件,公安階段:刑拘期間偵查最長三十七天,逮捕後偵查羈押一般兩個月;檢察院階段:一個月;法院階段:三個月;所以,一般刑事案件,約七個月左右。

根據現行刑事訴訟法,重大複雜案件,公安階段:逮捕後偵查羈押最長七個月;法院階段:最長二十個月。所以,重大複雜案件,最長兩年以上,而有權機關過問的,會更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三、拘留後需要通知家屬或者單位

拘留後會通知單位和家屬。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拘留後除存在無法通知或者被拘留人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外,都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家屬和其所在單位。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後,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和單位。

公安機關在行政拘留誰決定,誰執行中,是擁有決定和執行一體化的流程。對被拘捕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在拘留後三天之內也會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和批准。公安機關在執行拘留時,必須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證。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本文內容如果沒有完整解答您的問題,可以點選下方“立即諮詢”按鈕提交諮詢,律師會為您提供專業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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