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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典型的民事訴訟程式違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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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典型的民事訴訟程式違法案例

現如今,在越來越多的司法實踐中,人們關注的重點都是實體而忽視了在執行過程中程式是否公正合理。程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只有保證程式過程公正的前提下,才能保證司法結果的公平公正。但隨著我國司法改革程序的逐步深入,我們也深刻認識到這個“重實體輕程式”的問題,並作出了一系列的改善措施。但是,民事訴訟程式違法案例現象仍時有發生。本站小編整理以下內容。

民事訴訟程式違法案例

王某於2011年12月28日懷孕足月入住醫院待產,該院醫生在沒有任何剖宮手術指徵的情況下,對投訴人進行了剖宮產手術。術後第二天產婦感覺自覺雙腳和腰部無任何反應即向醫生提出,醫生說沒事未作任何處理,直到第四天醫院會診初步認為是麻藥造成的馬尾神經損傷綜合徵後,於2012年1月2日轉某大學附屬第一醫院、西南醫院搶救治療,2012年8月24日好轉出院。

為了公正、合法、及時解決本次醫療損害糾紛,上訴人相信並求助於法律,在2012年12月12日向法院提起訴訟,同時對涉及本案的相關專業技術問題申請法醫鑑定。2013年1月5日,法院第一次開庭,對需要鑑定的材料進行了質證,並在法院主持下,搖號選定了被上訴人(醫院方)提出的備選鑑定機構。2013年1月30日,鑑定機構組織鑑定聽證會,在一審法院法官鄒某(技術鑑定室)、何駿某(本案審判長)全程參與監督下,所邀請的鑑定專家對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詢問和聽證,並作相關醫學檢查(含法醫學檢查),2013年2月28日,司法鑑定結論作出,醫院對王某醫療行為存在過錯,王某的損害後果主要由醫方的過錯行為所致;王某的傷殘等級為三級。2013年3月,醫院對鑑定結論不服,申請法院決定重新鑑定,法院對醫院的申請,經審查後作出不同意重新鑑定的決定。同時醫院也申請法院迴避,該申請在庭後什麼時候提交及提交給誰上訴人不得而知。2013年7月2日,法院第二次開庭,法院通知司法鑑定人員出庭接受了質詢。2013年10月7日,鑑定機構應法院的要求,就司法鑑定書中的相關問題再次作出書面的補充說明。2013年11月6日,第三次開庭,法官仍以簡易程式審理了本案,開庭審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進行了質證、辯論和發表最後意見,休庭時,法官宣佈將本案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後擇期宣判。

上訴人本以為法院在開庭審理查明相關事實後,會考慮我一個在手術中受了嚴重損傷現已殘疾的弱女子的合理訴求,及時作出公正、公平、合理合法的判決。在我天天盼望和焦慮的等待中,時隔六個多月後,2014年5月17日卻等來的是法院通知上訴人到民一庭,告知所謂“審判委員會”決定本案要滿足被上訴人的要求進行重新鑑定,當事人再三質問進行重新鑑定的法定事由是什麼和否定以前作出的不準予重新鑑定決定的法律文書,法官當時講提交研究後告知,但上訴人未等到告知,等到的是以“民一庭蓋章”去選重新鑑定機構的通知!對此,上訴人提交書面異議仍未得到任何答覆。2014年9月27日上訴人收到郵政快遞,拆開看是一份所署2013年12月12日的民事裁定書,內容就是簡轉普,開始王某以為是郵局投遞延誤,結果查詢郵遞號顯示,投遞時間2014年9月26日。2014年10月13日,法院以合議庭走過場第四次開庭審理並宣判。

上述過程完全屬實,一起簡單的醫患糾紛擺到法院,法院如此折騰已讓上訴人受到第二次傷害,而且不公正的結論更是有悖人倫和天理,這種判決也只有法院某些有權決定案件的人才能玩得出來,不過上訴人仍相信法律不會是為一幫小丑而設立,基於此,仍按照程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相信二審法院的法官能秉持公正,以法行事,還上訴人一個公道。在此,上訴人針對一審枉法判決特提出如下上訴事由:

一、審理期限嚴重超時。

法律規定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為三個月,鑑定期限除外,本案自起訴後,歷經近二年時間才得到一份判決。通過前面案件過程介紹,可以清楚的看出,本案應排除期限為2013年1月6日至2013年3月初收到這一鑑定期限。退一步講,被上訴人申請重新鑑定,但該院審委會討論決定不准許重新鑑定之日起該計算審限吧。可此後的一系列法院訴訟行為算什麼?算算超過法定審限多長時間?如此隨意辦案,久拖不決,對受害人王某來講是極其不公正的,屬二次傷害!

二、裁定法律文書上時間公然造假。

一審法院製作的簡易程式轉為普通程式的時間為2013年12月12日,而投遞和送達給當事人竟是2014年9月底。既然一審法院及法官認為民事案件程式可以隨心所欲,何必要弄虛作假,非要將時間虛擬並提前?上訴人相信二審法院的法官會對此視法而妄為之行為給予評判。

三、應自行迴避的不迴避。

該案在審理中,審判長何某多次公開講他只負責審,案件決定由領導研究決定,換言之,審案的不是判案的,民訴法規定的迴避又只能是對審案的法官提出,而本案中享有決定權之一的分管民事案件副院長鬍鬆某當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事後經上訴人瞭解,此領導的女兒以前系重醫附一院的合同制護士,在該案審理期間,已作為事業編制佔編人員進入被上訴人單位護理部工作,上訴人雖不完全相信胡院長會為此枉法裁判,但清濁難分之時,上訴人試問,胡院長你在本案中自行迴避了嗎?

四、本案重新鑑定程式嚴重違法。

2014年5月中旬,審判員何某電話通知原告方到法院民一庭蘭某辦公室,事項就是告知審判委員會的決定本案要進行重新鑑定,原告方當場提出法院准許啟動重新鑑定的法定事由是什麼?應該明示給當事人。蘭庭長和何某法官當場表態要提請研究後方能告知(有告知筆錄為證),同時,王某也就此書面提交異議書,但一直沒有任何迴音。況且,一審法院原已作出不准許重新鑑定申請的決定也沒任何法律文書給予撤銷。本案中法院委託的鑑定,科證司法鑑定所在法院參與監督下,經過嚴謹的鑑定程式作出的鑑定意見,當事人對結論不滿意當然有權申請重新鑑定,但法院是否准許啟動重新鑑定必須要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行事,本案中沒有專家證人及其它專業鑑定機構的人員到庭對鑑定意見及鑑定人進行質詢,也就是沒有重新鑑定的法定事由,法院在案件之背後就可恣意而為?這種應有的“公正”還何在?在沒有相關證據能證明科證司法鑑定所的鑑定意見存在違法及結論不成立的前提下,梁平縣法院審判委員會各位院長及委員等難道就醫療專業技術問題比參加鑑定的各專科專家更專業?更何況,根據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經法院委託的鑑定要啟動重新鑑定除了法定條件外,法院及法官沒有自由裁量權!而本案所謂以審判委員會的方式作出的決定是完全違法的!

是我們判斷一個案件是否公平公正的基本手段,也是維護我們自身利益的一種方式。同時也是為了更好的督促司法部門在執法時程式規範。法院也只有在程式和實體上都符合規定才能保證判決結果的公平公正。才不會再出現民事訴訟程式違法案例對人民利益造成危害。同時這樣法院判決下來的結果才能更加的讓人信服並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