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仲裁案例

當前位置 /首頁/訴訟仲裁/訴訟仲裁案例/列表

12週歲的兒童故意殺人怎麼判?

12週歲的兒童故意殺人怎麼判?

一、12週歲的兒童故意殺人怎麼判?

行為人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不滿十二週歲殺人的,按照法律規定,無法予以刑事處罰,也不予行政處罰。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未成年犯罪應當予以刑罰的,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針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二、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故意殺人罪需要的犯罪構成如下:

(1)主體

故意殺人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主觀

故意殺人罪在主觀上須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後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故意殺人的動機是多種多樣和錯綜複雜的。常見的如報復、圖財、拒捕、義憤、氣憤、失戀、流氓動機等。動機可以反映殺人者主觀惡性的不同程度,對正確量刑有重要意義。

(3)客體

故意殺人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夠獨立呼吸並能進行新陳代謝的活的有機體,是人賴以存在的前提。

(4)客觀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

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不斷上升,我國對於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也有所更改,對於故意殺人罪以及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這兩種極其惡劣的犯罪行為來說,如果犯罪行為人已滿十二週歲的,就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但是在判刑的時候可以從輕處罰。

TAG標籤:週歲 殺人 兒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