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仲裁法規

當前位置 /首頁/訴訟仲裁/訴訟仲裁法規/列表

民法總則第16條的內容怎麼解讀?

隨著《民法典》的頒佈,民法總則即將被廢止。我國的民法總則是一部起到統籌作用的總則編,對於民事活動相關行為進行了很多規定,有利於社會的合法和諧發展,而且民法總則中有很多的亮點非常突出,引起了社會各界人士對於亮點的解讀和理解,其中民法總則第16條的內容尤為引人注目,不僅有民法總則第16條的內容的解讀還有多方面深層次的理解。新編的《民法典》十六條的內容同樣是《民法總則》十六條的內容。

民法總則第16條的內容怎麼解讀?

一、民法總則第16條的內容

1、第十六條 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2、解讀:根據這條民法總則的規定,在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的保護,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二、民法總則第16條的內容的理解

1、【理解1】以法律的形式對胎兒是否具有一定的民事權利能力予以確認。

《民法總則》作為我國的民法典,從法律位階的角度上看,屬於法律層面,其法律效力最高。以法律的形式將胎兒的民事權利能力問題予以確定,體現出法律的權威性。

2、【理解2】“視為”一詞表明胎兒並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民事權利能力。

視為在常用語中的解釋是將一個事物看作是另一個事物。這也就意味著,在胎兒的民事權利能力問題上,法律是否定的,只是在特定條件下,為了保護胎兒的利益,將沒有出生的胎兒視為有民事權利能力的個體。

3、【理解3】重點是對胎兒利益的保護。

從法律條文字身看,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行為都是讓胎兒純獲利的行為,可以理解為,胎兒在作為純獲利的受益物件時,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的,隨著時間的推移,當新形式的純獲利行為出現時,根據這一條做出擴大解釋,最終胎兒的利益能夠得到保護。

4、【理解4】強調胎兒必須是“活的”。

民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消於死亡,也就是說,民事權利能力的存續時間是人自生到死的時間,所以,“活著”是民事權利能力存在的前提,如果連“活著”這個條件都不具備,民事權利能力根本就不存在。這一點不僅適用於胎兒,還適用於一般自然人。

根據民法總則第16條的內容可以有多方面的理解,可以理解為民法總則確定了胎兒的民事能力更能體現法律是有權威性的,也可以理解為主要目的是保護胎兒的基本利益等等,總之想要對民法總則第16條的內容有更多的解讀和理解,需要先知道其內容再結合其他相關法律。

TAG標籤:解讀 總則 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