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仲裁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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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商主體的表現形式是什麼

隨著《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民法總則》將被廢止。

民法總則商主體的表現形式是什麼

一、《民法典》商主體的表現形式是什麼?

商主體的主要表現形式是企業,除此之外,還有部分不具備企業形態的個體經營者也應納入商主體的範圍。在我國,主要是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

1、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是指“公民以個人財產或家庭財產作為經營資本,依法核准登記並在法定的範圍內從事非農業性經營活動的個人或家庭。”個體工商戶經營規模小,其經營目的主要是為了滿足經營者個人或家庭的需要,對於活躍經濟,滿足人民群眾日常生活需求有積極意義。我國對個體工商戶的法律規制仍很嚴格,而且在執法上也存在著對個體工商戶的歧視,這種狀況應當加以改變。值得一提的是,在我國,個人合夥在領取營業執照時使用的是個體工商戶的名義。

2、農村承包經營戶。農村承包經營戶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照農村承包合同的規定,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獨立從事商事經營活動的,由一人或多人組成的農戶”。農村承包經營戶是我國改革開放的一個創舉,對於增加農民收入,繁榮農村經濟起到了巨大作用。更為重要的是,我國有幾千年“以農為本”的社會理念,商業發展在農村一直阻礙重重。而農村承包經營制度將商業文明的種種觀念引入農村,加速了農村的現代化程序,也從客觀上開闊了廣大農民的眼界,提高了農民素質。

二、商主體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關於商事主體的法律特徵,通說認為,商主體具有不同於民事主體的法律特徵。首先,從本質上說,商主體是一種法律擬製的主體,它所享有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具有特殊性。這種特殊性從能力的形成上說,商主體的形成一般須經過國家的特別授權程式。其次,商主體是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營業活動的主體。商主體能力的存在與其所實施的營業活動密切相連。再次,商主體是商事法律關係中的當事人,即在商法上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

綜上所述,商人即是傳統商法中的商事主體,《民法典》商主體的表現形式有企業、個體戶和農村承包戶等。其中民法總則對企業法人進行了分類,將其歸為盈利性法人。企業作為獨立的法人,可以自主開展商業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