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代表人是當事人嗎?
一、訴訟代表人是當事人嗎?
訴訟代理人不是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是指受當事人委託,以委託人的名義在代理的許可權內進行訴訟活動的人。其訴訟行為產生的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凡是超越代理權所實施的訴訟行為,都是無效的訴訟行為,不能產生法律上的效果。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群、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第五十九條第一、二款
委託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
授權委託書必須記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
二、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回避嗎?
訴訟代理人是代表當事人參加訴訟,行使代理人權利,可以申請回避。
法律依據為:《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五條: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迴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後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迴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迴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
三、專利訴訟代理人資格是什麼?
通常專利訴訟代理人的資格是:有訴訟能力的人經過當事人委託以當事人名義進行訴訟的能力資格,通常訴訟代理人範圍有:
(1)當事人的近親屬。
(2)律師。
(3)社會團體推薦的人。
(4)當事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5)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除上面
列幾種人,當事人也可以委託朋友、同事等他所信任的人。
訴訟代理人不是當事人,在訴訟的過程中是可以申請回避的,專利的訴訟代理人的資格是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是律師,或者是社會團體推薦的人,或者是當事人的單位推薦的人或者其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