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活動中哪些文書不能使用電子簽名 普法法律網 訴訟管轄 1.11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第三條的規定,民事活動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檔案、單證等文書,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資料電文。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資料電文的文書,不得僅因為其採用電子簽名、資料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前款規定不適用下列文書:(一)涉及婚姻、收養、繼承等人身關係的;(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轉讓的;(三)涉及停止供水、供熱、供氣、供電等公用事業服務的;(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適用電子文書的其他情形。 TAG標籤:電子簽名 文書 民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