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確認和行政許可的聯絡與區別分別是怎樣的?
行政確認和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所擁有的兩種不同的權利行為,兩者之間有一定的聯絡,但卻是完全不相同的概念。對於行政確認和行政許可的概念您瞭解麼?今天,本站將會帶您瞭解兩者的聯絡與區別。
行政確認和行政許可的聯絡與區別分別是怎樣的?
一、行政確認
指行政機關和法定授權的組織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對有關法律事實進行甄別,通過確定、證明等方式決定管理相對人某種法律地位的行政行為。例如,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醫療事故責任認定,傷殘等級的確定,產品質量的確認。
1.特徵
1、行政確認是要式行政行為。行政主體在作出行政確認行為時,必須以書面形式,並按照一定的技術規範要求作出。
2、行政確認是羈束的行政行為。行政主體進行行政確認時,只能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和技術規範進行操作,並尊重客觀。
2.分類
(1)按行為的動因不同可分為依申請的行政確認和依職權的行政確認。
(2)按行政確認對他種行為的關係,可以分為獨立的行政確認與附屬性的行政確認。
二、二者的聯絡
行政許可與行政確認通常是同一行政行為的兩個步驟,一般是確認在前,許可在後;確認是許可的前提,許可是確認的結果。
三、二者的區別
主要表現在以下七個方面:
1、行為物件不同。行政確認是指對行政相對人既有法律地位、權利義務的確定和認可,主要是指對身份、能力和事實的確認;行政許可的行為物件是許可行政相對人獲得為某種行為的權利或資格。
2 、行為的法律效果不同。行政確認中未被認可的行為或地位將發生無效的結果而不適用法律制裁;而在行政許可中,未經許可而從事的行為將發生違法後果,當事人將因此受到法律制裁。即前者的法律效果具有前溯性,對今後僅是一種預決作用;而後者的法律效果具有後及性,不具有前溯性。
3、所為的意思不同。行政確認行為表明行政主體的態度是對某種狀態、事件、物或行為予以法律上的承認、確定或否定;而行政許可行為則是行政主體在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和判斷的前提下,對申請是否予以准許或同意的行為。
4、行為性質不同。行政確認屬於確認性或宣示性行政行為,它僅表明現有的狀態,而不以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或消滅為目的。行政許可,從其正常狀態(即批准)而言是建立、改變或者消滅具體的法律關係,是一種形成性行政行為。
5、內容不同。行政確認行為的內容具有“中立性”,它並不直接為當事人設定權利或義務,對當事人是有利還是不利,取決於確認時原已存在的法律狀態或事實狀態;而行政許可行為則是一種授益性行政行為,它直接為申請人授益。
6、方式不同。行政確認既有依申請的確認也有依職權的確認;而行政許可則只能是依申請才能發生的行政行為。
7、表現形式不同。行政確認一般只能以證書形式出現;而行政許可的表現形式儘管以書面的形式為主,但也存在口頭、默示等許可方式。
行政確認是行政機關對有關法律事實進行甄別和判斷,對某人的法律地位進行確定;而行政許可,則是指取得某一許可權或資格,兩者都是行政行為,卻在物件,法律效果,意義,性質,內容,方式,表現形式等方面有著顯著的區別。各位需要根據他們各自的特徵準確的區分行政確認和行政許可。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