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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申請書如何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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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申請書如何提交?

民事訴訟過程中,許多被告都會提出管轄權異議。管轄權異議的提出會導致法院審查異議是否成立,在一定程度上是有利於被告人的。那麼,《管轄權異議申請書》如何提交呢?為了解決您的疑問,本站小編特意為您蒐集了以下資料,希望對您有幫助。

一、管轄權異議申請

1、管轄權異議,學術界主要有三種定義:第一,是指在民事訴訟中,本訴被告對受訴法院對本案的管轄權提出的質疑;第二,是指當事人認為受訴法院或受訴法院移送後的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時,向受訴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轄的意見和主張;第三,是指當事人提出的,認為受理案件的第一審法院對該案沒有管轄權的意見或主張。這些定義爭議的焦點在於對其主體、客體範圍的界定上。

2、筆者認為對管轄權異議的主體應採廣義的概念,因為管轄權異議制度的設定,在於監督法院行使管轄權的職權行為,以保證作為訴訟開端的管轄制度正常運作,使程式正義在訴訟中的各個環節得到實現,而非單為某一方當事人創設某項權利;而對管轄權異議的客體,則要從訴訟經濟的角度考慮作出相應的限制。

排除當事人對指定管轄和法院依職權移送管轄的異議,即管轄權異議的客體包括地域管轄、級別管轄、依當事人申請的移送管轄和管轄權轉移,而這些管轄規則都發生在第一審程式中。因此,本文采取第三種定義,即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提出的,認為受理案件的第一審法院對該案沒有管轄權的意見或主張。

二、《管轄權異議申請書》的提出和審查

(一)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時限

民事訴訟法第127條規定管轄權異議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其時限即為15日。我們從前文的對管轄權異議主體、客體的分析,可知這一規定是不合理的。首先,從法條上看,它存在著邏輯性錯誤,因為管轄權異議的主體包括了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而只有被告才提交答辯狀;

其次,這一規定也缺乏靈活性。對此,應當針對不同的主體,制定變通的規定。有學者建議,應借鑑國外立法經驗,總體上規定當事人應當在案件審理之前或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管轄權異議,凡中途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可作特別規定,即他們在接到法院告知其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正式通知後十日內提出。

(二)法院對管轄權異議的處理程式

1、法院對管轄權異議案件的審理模式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27條,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後,法院應當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這一規定,沒有體現當事人在管轄權異議的審理當中有何權利。在實踐中,對管轄權異議的審查不須開庭審理,而是由法院單方面依據管轄規則進行審查。學者將這種由法院主導的處理管轄權異議的模式稱為行政化模式,當事人缺乏參與管轄權異議解決的場合和機會,法院對此既不進行開庭審理,也不舉行聽證。

2、行政化模式強調法院在解決管轄權異議中的權威作用,帶有極強的行政程式的性質,漠視了當事人的訴權,當事人對管轄權異議處理的結果影響甚微。行政化處理模式根源於我國的司法傳統,一方面,由於我國的民事訴訟模式為職權主義模式,強調法院在民事訴訟程式中的主導地位,賦予了法院較大的職權;

3、另一方面,在“重實體、輕程式”思想的影響下,法院為儘快解決實體爭議,對程式問題的處理往往採取簡化模式,不重視當事人的程式權利。行政化處理模式違背了民事訴訟法的辯論原則,容易造成對當事人訴權的損害。因此,這種對管轄權異議的審查模式應予以改進。(三)法院對管轄權異議案件的審查範圍

4、由於我國對管轄權異議的審查採取行政化的模式,在實踐中引起另外一個爭議比較多的問題,即管轄權異議的審查範圍。對管轄權異議的審查範圍,理論界存在著三種爭議觀點:一是隻能進行形式審理,二是應當進行實體審理,三是折衷觀點,以形式審理為主,實體審理為輔。

5、管轄是由案件的糾紛性質決定的,對其性質的界定就成為異議是否成立的關鍵。事實上,案件的性質總是與其內容相連的,單從表面審查,很難保證其準確性。但是,由於我國對異議審查的模式是行政化模式,在沒有開庭審理、也不舉行聽證的情況下,缺少了當事人的參與,法院只能依據異議人提交的異議申請和起訴的相關材料進行判斷。在這種情況下,對實體進行審理,其合法性自然會遭到質疑。

6、一旦對實體有所裁判,即會被認為未審先裁,違反了訴訟程式。對於簡單的案件,只進行形式審理是可以判斷其糾紛性質的,但是對於複雜的案件,只進行形式審理是不夠的。比如在經濟糾紛案件中,經常出現合同名稱與合同確定的權利義務不符的情況,法官在審查異議的過程當中,便面臨兩難的境地,若不對合同權利義務進行審查,很難對合同進行準確定性,一旦依合同權利義務確定合同性質,又被認為程式違法。

三、管轄權異議成立時法院的處理

1、法院對管轄權異議審查後,認為異議成立的,即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法院,若有管轄權的法院為兩個或以上時,法院則依職權逕行移送至其認為合適之法院。這種做法,遭到理論界的批評,認為這種做法剝奪了原告選擇管轄法院的權利,也違背了民事訴訟的肇始由原告發動的原理。

2、對異議成立時的處理,也可納入到附帶訴訟模式中去,在詢問當事人後再由法院作出決定,如果雙方當事人對移送的法院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則依管轄法院由原告選擇的原則處理,採納原告的意見。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如何提交呢?通過閱讀上文,我們發現在我國《管轄權異議申請書》的提交是有一定的限制的。一般來說,您需要在一審時提出異議,最好在《答辯狀》中一併提出。同時,要是您過期沒有提出異議,則視為您接受目前法院的管轄。若是您不知道如何辦理,聘請律師全程代您辦理也是一個不錯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