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死亡能否申請執行
可以,但是應當中止執行,待繼承完畢後恢復執行。
在執行程式中,如果申請執行的權利人死亡,就應當由繼承人繼承權利,繼續執行。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權利的,執行程式便無須繼續。依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於在執行案件過程中,權利人死亡的情況,法院應當作出中止執行的裁定,直到權利人的繼承人出現並且提出申請,法院才恢復執行程式。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遺產償還債務。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由其權利義務承受人履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