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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鬥毆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現在社會不斷髮展,公民素質也在不斷提高,但還是會有鬥毆等現象的發生,危害公民身心健康,破壞公共秩序。法律對此有嚴格的規定,聚眾鬥毆者需要承擔刑事責任。那麼哪些行為可以鑑定為聚眾鬥毆呢?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聚眾鬥毆的法律規定,切記不可用暴力解決事情。

聚眾鬥毆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一、聚眾鬥毆罪

聚眾鬥毆罪是指為了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糾集眾人成幫結夥地互相進行毆鬥,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聚眾鬥毆罪侵犯的客體是所謂公共秩序,不應簡單地理解為公共場所的秩序。

二、聚眾鬥毆罪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規定,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多次聚眾鬥毆的;

2、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3、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4、持械聚眾鬥毆的。

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聚眾鬥毆的量刑是怎麼規定的

1、對於自首情節,綜合考慮投案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1)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主動、直接投案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

(2)犯罪事實以及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機關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採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投案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5%以下;

(3)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以自首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4)視為自動投案的自首,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5%以下;

2、對於當庭自願認罪的,根據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認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依法認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3、對於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損失數額、賠償數額、賠償能力、積極賠償的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4、對於取得被害人或者其家屬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罪行輕重、諒解的原因以及認罪悔罪的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帶著不好的目的拉夥打架,造成嚴重的後果,需要受到法律的嚴重製裁,如果有傷亡,將加重罪行。但如果有自首行為、或取得了被害者或其家屬的諒解,可以減少量刑,具體需要看法院的調查與裁決。總而言之,暴力行為都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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