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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怎麼樣才算自衛行為?

現在的國小生在學校的課餘時間,經常因為小事而產生打架的行為,到了社會上的成年人,也會因為衝動行為而發生打架。但打架中存在雙方,總有先挑事的一方,但對於當事人而言,並不瞭解怎樣的行為才能算是自衛,所以本文針對打架怎麼樣才算自衛行為?這個問題作為中心論點進行相應的探討。

打架怎麼樣才算自衛行為?

打架怎麼樣才算自衛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章第三節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發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二百元以下罰款

自衛中使用武力的程度必須在合理的限度以內,法律認為自衛中武力的程度必須為自衛者意圖抗擊的加害行為的武力的程度具有合理的對等關係 。

自衛作為一種阻卻違法的理由是指當一個人受到他人的即時非法打擊並沒有機會為其抵抗打擊而訴諸法律時,而對侵犯者採取合理的武力打擊以防衛自己不受身體傷害,其在這種情況下對加害人的打擊是合法的,不成立任何犯罪。

自衛中的武力行為的使用,必須首先具有對方的暴力行為,或致少自衛者合理地相信他人的非法暴力行為的存在。

非法的暴力行為一般包括犯罪行為,如謀殺、非預謀性殺人、企圖的謀殺的毆擊、襲擊等,和侵權行為(一般是毆打和恐嚇),對合法的武力不能使用暴力進行自衛。

對加害行為以武力進行自衛所要滿足的條件在於自衛者必須合理地相信:

(1)本人處於即時非法的身體傷害的危險之中;

(2)自衛中使用的武力是避免遭受這一危險所必需的。  

自衛中使用武力的程度必須在合理的限度以內,法律認為自衛中武力的程度必須為自衛者意圖抗擊的加害行為的武力的程度具有合理的對等關係,對於對方的非致命打擊,即單純的身體傷害的威脅,只能以非致命的武力(Non-deadly force)進行自衛;對於對方的致命打擊,即死亡和嚴重身體傷害的威脅,可以以致命的武力(Deadly force)進行自衛。但是對於對方的非致命打擊卻不能使用致命的武力進行自衛,因這種自衛超出了合理的武力限度。在遇到致命打擊的危險時,受害人是否絕對可以以致命的武力進行回擊,有的法律和判例中強調必須首先採取退卻的步驟,只有在不能退卻以避免受到致命的打擊的時候,才可以以致命的武力進行自衛,另一些法律或判例則設有要求首先採取退卻的步驟。

通過以上的詳細探討,我們可以確認打架怎麼樣才算自衛行為?如果你是受事者,在對方進行特別重大的傷害時,進行了一些防護行為,這種行為就是自衛行為,別人的某些行為對自己有致命的傷害,我們當然要做出相應的反抗,所以希望平時在與人相處上擁有很好溝通能力,儘量避免打架事件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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