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

當前位置 /首頁/訴訟仲裁/仲裁/列表

合同約定仲裁能不能直接訴訟

合同約定仲裁能不能直接訴訟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說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說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在我國行政合同約定仲裁能不能訴訟



    1、既然約定是仲裁,就不能到法院起訴了。


    2、即使起訴,法院也不會受理。即使受理了,對方一提異議,法院會立即駁回起訴的。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五條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當事人在書面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者在發生糾紛後達成書面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其堅持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條款或者仲裁協議不成立、無效、失效、內容不明確無法執行的除外。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六條在人民法院首次開庭前,被告以有書面仲裁協議為由對受理民事案件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查。


    經審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一)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已經確認仲裁協議有效的;


    (二)當事人沒有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提出異議的;


    (三)仲裁協議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條規定且不具有仲裁法第十七條規定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