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答:六個月內。
律師解析:法院對審理
合同糾紛民事案件的
時間長短,要依據審理合同糾紛案件的程式而定。
也就是說一般為6個月,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上級法院批准還可延長,且沒有
期限。簡易程式審理案件的審限為3個月,不能延長,若3個月內不能審結,轉為普通程式繼續審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