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當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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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救助費用由誰來承擔?

交通事故救助費用由誰來承擔?

一、交通事故救助費用由誰來承擔?

交通事故救助費用由交通事故責任人承擔。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救助基金可以向責任人追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四條

國家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時,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墊付,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一)搶救費用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

(二)肇事機動車未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

(三)機動車肇事後逃逸的。

二、交通事故索賠方式是什麼?

責任以交通事故認定書為準,無責方可以起訴索賠

1、起訴。

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立案庭遞交訴狀;

2、立案審查。

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駁回起訴。對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駁回起訴不服的10日內可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上訴。案件受理後,排期開庭,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2、開庭審理。

宣佈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3、法庭調查。

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4、法庭辯論。

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5、法庭調解。

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達成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調解書,雙方當事人在調解筆錄上簽字後生效(注意:現在修改了,只要在調解筆錄上簽字就生效,而不是在領調解書時才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

6、判決。

同意裁判裁定,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不同意裁判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交通事故發生之後必然是需要確定雙方當事人應當承擔責任的比例,主要還是因為後續將會面臨著賠償損失,當然了,在這過程當中產生的救援費用也是需要按照法律規定來處理。首先是可以由道路救援基金來墊付的,之後完全可以向有責任的一方當事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