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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區分訂金與定金,訂金的概念是怎樣的

法律上有很多概念是非常容易混淆的,比如訂金和定金,他們兩者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十分的相似,很多人往往都難以把它們區分清楚。針對這個問題,本站小編為大家講解訂金的概念以及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訂金的概念是怎樣的,如何區分訂金與定金

一、訂金的概念是怎樣的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有關規定,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質,交付訂金的一方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一般情況下,交付訂金的視作交付預付款。

另外,根據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釋出的《關於規範房地產開發企業商品房預訂行為的通知》的有關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取訂金的,訂金數額應當在總房價的千分之五以內,雙方在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或出售合同後,訂金應即時返還或抵充房價。購房者在支付訂金後,不購買預訂房屋的,訂金按預訂協議約定的辦法處理,但屬下列情況,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全額返還購房者支付的訂金:

1、房地產開發企業未簽訂書面協議收取訂金的;

2、簽訂的書面協議對訂金的處理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

3、雙方對預售合同或出售合同條款存在分歧、不能協商一致的;

4、廣告、售樓書、樣品房與實際狀況不相符的。

而訂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確的,也是不規範的,在審判實踐中一般被視為預付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8條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由此可見,訂金不具備定金性質,從法律上來講,即使訂金給付方違約,收受方也應予以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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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金與定金的區別有哪些

1、交付定金的協議是從合同,依約定應交付定金而未交付的,不構成對主合同的違反;而交付訂金的協議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約定應交付訂金而未交付的,即構成對主合同的違反。

2、交付和收受訂金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不發生喪失或者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後果,訂金僅可作損害賠償金。對於定金來將,買家履行合同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若買家不履行合同,無權要求返還定金,發展商不履行合同的,應雙倍返還定金。

3、定金的數額在法律規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擔保法》就規定定金數額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而訂金的數額依當事人之間自由約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4、定金具有擔保性質,而訂金只是單方行為,不具有擔保性質。

以上就是小編講解的訂金的相關知識,看了上述內容,相信大家對已經能夠區分訂金和定金了吧,我們要知道,訂金的數額是沒有限制的,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但是定金則不能夠超過主合同的20%。要是你還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網站的律師獲得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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