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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離婚時經濟適用房怎麼分

一、軍人離婚經濟適用房怎麼分

軍人離婚時經濟適用房怎麼分

對二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應當按照市場評估價格進行分割。軍隊在住房制度改革時,出售的經濟適用住房一般都比同地段的商品房便宜,這是國家在考慮到軍人的實際購買能力,扣除了部分費用後做出的安排,是國家對軍人的優待措施之一。

同時,根據軍隊的有關規定,一對夫妻只能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如果二人在離婚時按照購買時支付的金額進行分割,由保留房屋一方支付對方一半的經濟補償,這時,受償的一方便不能以同等價格再次購買同類房屋,就要以市場價重新購買或租房居住,實際上等於間接剝奪了受償一方享受軍隊房改優惠政策的權利。這樣的分割方式很顯然侵犯了受償方的合法權益。如果按照市場價格進行分割,就能較好地體現婚姻法所確定的保護婚姻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立法宗旨和原則。

無法就這套房屋的價值及歸屬達成協議時,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條的規定進行處理。即:如果李某和張某都主張房屋的所有權並同意競價取得的,可由出價最高的一方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如果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應當委託評估機構按照市場價格進行評估,由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如果雙方均不主張房屋的所有權,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委託有關拍賣機構進行拍賣,就所得的價款進行分割。

二、經濟適用房的性質認定

1、軍人經濟適用房同國家經濟適用房一樣,是為了滿足中低收入的家庭的購房需求。不同的是,軍人購買經濟適用房的主體是軍人,且是符合要求的軍人。具體的要求根據部隊的規定有所不同。

2、根據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離婚夫妻房產分割,首先按照雙方的協議分割。雙方沒有協議的,則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分割。

(1)軍人一方婚前購買並已支付全部購房款的為個人財產,房屋應當歸軍人所有,離婚經濟適用房不進行分割;

(2)軍人一方婚前申請購買經濟適用房,婚後雙方共同支付購房款的,為夫妻雙方共有財產;

(3)軍人一方婚前申請購買並支付部分購房款,婚後夫妻交足購房款的,婚前所支付的購房款對應的房屋價值應當認定為軍人一方個人財產,就補交房款對應的房屋價值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

(4)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並取得經濟適用房的為夫妻雙方共有財產。

國家對軍人的優待是很多的,不僅會作出相應的補貼,有的時候甚至還會在政策下允許其購買經濟適用房。但對於這樣的房產,在現役軍人離婚的時候也是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作出分割出來的。具體軍人離婚時經濟適用房怎麼分,上文已經解釋的很清楚了,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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