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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稅屬於行為稅有哪些法律解釋?

土地作為我國的一種特殊的資源,我國在對這部分資源的使用和稅收都尤為重視。土地使用稅作為我國對土地使用者進行徵收的稅收,我國的法律又有哪些規定呢。下面小編就土地使用稅屬於行為稅有哪些法律解釋,這類土地稅收問題為大家進行介紹。

土地使用稅屬於行為稅有哪些法律解釋?

一、理論先行:行為稅抑或財產稅?

行為稅,顧名思義只要納稅人存在特定行為,就要納稅,就土地使用稅而言,納稅人只要存在土地使用行為的,就該納稅,此外,使用是指實際使用是文中應有之意。

而財產稅,是指納稅人擁有特定財產就要納稅,比如說房產稅就是典型的財產稅,對於土地使用稅而言,如果是財產稅,則納稅人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就應當納稅。對於土地使用稅是行為稅還是財產稅,我國的稅收政策是有衝突的。

二、衝突

行政法規即暫行條例貌似確立了土地使用稅系行為稅的屬性:

《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稅額計算徵收。

一般性規範性檔案貌似確立了土地使用稅系財產稅的屬性:

國稅地字[1988]第015號《關於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

15號文規定了納稅義務人的順序:

一是產權人優先。

二是產權人與土地所在地不一致的、產權權屬未定的或共有的,則納稅人分別是實際使用人、代管人、共有人。換言之,實際使用人為納稅人義務人的,需具備以下情形之一:產權人與土地所在地不一致的或者產權權屬未定的(包括糾紛未解決)。

對於如何確認計稅依據,15號文又規定了依次確定的順序,省級政府確定單位測量的實際使用面積;未測量,按產權證,產權未核發的,自行據實申報。換言之,15號文並未規定產權面積作為優先確認計稅依據,這又與財產稅不相符合。

需要指出的是,國稅地字[1988]第015號是一般規範性檔案,其與上位法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相沖突,因此是無效的,但實務中,稅務機關往往會援引國稅地字[1988]第015號進行徵稅,從而導致稅企爭議頻發。

對我國城鎮使用土地的個人、單位等按照使用土地面積的大小來進行相關的土地使用稅的收取。希望大家在符合相關條件下,積極地到稅務部門進行登記辦理相關的稅收,以免觸犯我國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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