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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土地使用稅標準徵收是怎樣的

一、鄭州土地使用稅標準徵收是怎樣的

鄭州土地使用稅標準徵收是怎樣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資料顯示,鄭州市的土地使用稅徵收標準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二、土地使用稅如何認定

1、土地使用稅是對使用國有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按使用的土地面積定額徵收的稅。以土地面積為徵稅物件,向土地使用人徵稅,屬於以有償佔用為特點的行為稅型別。土地使用稅只在縣以上城市開徵,非開徵地區城鎮使用土地則不徵稅。土地使用稅採用有幅度的差別稅額,列入大、中、小城市和縣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稅額多少不同。

2、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通常應按照取時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確認為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用於自行開發建造廠房等地上建築物時,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價值不與地上建築物合併計算其成本,而作為無形資產進行核算,土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築物分別進行攤銷和提取折舊。當然取得土地時的稅費也應包括在購入土地的費用中一併作無形資產計算。

三、土地使用稅繳納時間

1、土地使用稅自取得土地使用權開始繳納,每年繳納一次。

2、土地使用稅以土地使用證確認的面積為計稅依據。

土地使用稅應納稅額=土地使用面積×相應土地等級稅額。

3、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的,暫以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土地出讓(轉讓)合同”或“土地劃撥通知單”等證明檔案確認的面積為計稅依據;實際佔用面積超出土地使用證確認面積的,暫以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有關證明檔案確認的面積為計稅依據;對土地管理部門尚不能確認面積的應稅土地,納稅人應據實申報,地方稅務機關核實計稅。

因此從全文敘述可以得知,鄭州的土地使用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標準來徵收的,土地使用稅標準為從大城市1.5元至30元直到工礦區0.6元至12元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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