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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耕地佔用稅還交土地使用稅嗎?

國家對稅收型別的劃分有很多種,所以很多人也會有一些相似型別的稅收概念模糊不清,是該交還是不該交,比如耕地佔用稅和土地使用稅的概念,多數人會存在交了耕地佔用稅還交土地使用稅嗎這個問題,那麼下面就跟隨本站的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這個問題。

交了耕地佔用稅還交土地使用稅嗎?

一、佔用稅和土地使用稅的概念 

1、耕地佔用稅是國家對佔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依據實際佔用耕地面積、按照規定稅額一次性徵收的一種稅。耕地佔用稅屬行為稅範疇。耕地佔用稅是我國對佔用耕地建房或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或個人所徵收的一種稅收。

2、土地使用稅,是指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以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的一種稅賦。由於土地使用稅只在縣城以上城市徵收,因此也稱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耕地佔用稅和土地使用稅的徵收物件 

1、耕地佔用稅的徵稅範圍包括納稅人為建房或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而佔用的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耕地。

所謂“耕地”是指種植農業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園地。其中,園地包括花圃、苗圃、茶園、果園、桑園和其他種植經濟林木的土地。

佔用魚塘及其他農用土地建房或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也視同佔用耕地,必須依法徵收耕地佔用稅。佔用己開發從事種植、養殖的灘塗、草場、水面和林地等從事非農業建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本著有利於保護土地資源和生態平衡的原則,結合具體情況確定是否徵收耕地佔用稅。

此外,在佔用之前三年內屬於上述範圍的耕地或農用土地,也視為耕地。

2、土地使用稅以土地面積為課稅物件,向土地使用人課徵,屬於以有償佔用為特點的行為稅型別。土地使用稅只在縣以上城市開徵,非開徵地區城鎮使用。土地則不徵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徵稅範圍為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等。其中,城市是指經國務院批准建立的市,包括市區和郊區;縣城是指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鎮;建制鎮是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建制鎮;工礦區是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設立建制鎮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工礦區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覆。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具體徵稅範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土地使用稅採用有幅度的差別稅額,列入大、中、小城市和縣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稅額多少不同。為了防止長期徵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多佔土地,可在規定稅額的2倍-5倍範圍內加成徵稅。

對於公園、名勝、寺廟及文教、衛生、社會福利等單位使用的土地,城鎮、街道、公共設施用地、鐵路、機場、港區、車站、管理交通運輸用地及水利工程,農、林、牧、漁、果生產基地用地,以及個人非營業建房用地等,均免徵土地使用稅。為了鼓勵利用荒地、灘塗等土地,對經過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荒廢土地,給予10年期限的免稅。

三、交了耕地佔用稅還交土地使用稅嗎? 

根據《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9條第1項的規定: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一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所以在一定條件下繳納了耕地佔用稅後還要繳納土地使用稅。可見稅務人員的做法是對的。其實,這兩個稅種不屬於一個範疇。土地使用稅屬於工商稅,而耕地佔用稅屬於農業稅的範疇。二者都是為了更好地保護土地資源,促進土地的合理開發利用。但二者又有區別,耕地佔用稅實行一次性課徵,納稅人在完稅後的使用、轉讓和繼承過程中,不再繳納。而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可於上半年3月份和下半年9月份兩次繳納。

耕地佔用稅和土地使用稅雖然看起來相同,但這兩種稅實際上是兩種不同的稅種,交了耕地佔用稅還交土地使用稅嗎,這要看自己是否符合這兩種稅的課稅要求,在一定情況下要同時交納這兩種稅。以上就是我們為您整理的關於交了耕地佔用稅還交土地使用稅嗎的具體解答內容,可瀏覽延伸閱讀了解更多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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