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特定款物罪司法解釋 普法法律網 侵犯財產罪 1.19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八十六條 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挪用特定款物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二)造成國家和人民群眾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三)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的,或者造成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嚴重困難的;(四)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五)其他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情形。 TAG標籤:挪用 款物 司法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