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立案標準 普法法律網 擾亂市場秩序罪 2.7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捏造並散佈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給他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利用網際網路或者其他媒體公開損害他人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2.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破產的。(三)其他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TAG標籤:損害 商業 信譽 立案 聲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