擾亂公共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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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程式、工具罪的認定

1、劃清本罪與非罪行為的界限。是否達到“情節嚴重”是區別構成犯罪與否的關鍵所在。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程式、工具罪的認定

2、劃清本罪與非法侵入計算機資訊系統罪、非法獲取計算機資訊系統資料、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罪的界限。實踐中本罪的行為常常與後二罪的行為密切關聯,本罪行為人常常為後二罪行為的實施提供程式、工具,幫助後二罪的順利實施,但法律規定本罪行為為獨立犯罪行為,故其因客觀行為的表現不同而區分為不同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