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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解释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解释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车等财产作为自己债权担保的行为就叫做抵押担保,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我国法律对债务人相关的财产能否作为抵押物以及相关的抵押顺序是做了明确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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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条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财产抵押后?如果抵押物价值10万这条是否已失效了?

而在《物权法》公布以前的《担保法》第三十五条则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物权法的出台很多担保法的条款其实已经失去了效力,以物权法为准。双方完全可以根据意思自治设立抵押合同。就算多次超出了抵押物价值,也有受偿顺序,来保护相关的利益;(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根据《物权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