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當前位置 /首頁/法律顧問/法律/列表

檢察機關退回補充偵查次數

檢察機關退回補充偵查次數
檢察機關退回補充偵查次數
補充偵查以二次爲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

認爲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補充偵查以二次爲限。

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爲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