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票據可以拒絕付款
1.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係的持票人。
2.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持票人。
3.對明知有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情形,出於惡意取得票據的持票人。
4.明知債務人與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間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持票人。
支付結算辦法
第三十八條
票據債務人對下列情況的持票人可以拒絕付款:(一)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係的持票人;(二)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持票人;(三)對明知有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情形,出於惡意取得票據的持票人;(四)明知債務人與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間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持票人;(五)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票據法》規定的票據的持票人;(六)對取得背書不連續票據的持票人;(七)符合《票據法》規定的其他抗辯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