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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失業金領取期限怎麼算?

再次失業金領取期限怎麼算?

有些人可能想要知道,關於失業金應該怎麼領取,可能最笨的讀者會涉及到再一次的領取失業金,那麼我們一起來討論一下再次失業金領取期限怎麼算?根據相關的説法來看,自失業起,就可以開始領取失業金,但是領取期限不能超過24個月。詳情請看下文。

一、再次失業者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怎樣計算

《失業保險條例》和《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勞社部令【2000】8號)規定,勞動者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期限可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期限合併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這一規定最重要的有兩條:

其一,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即前次失業前的繳費時間不能再計算,不能再作為享受條件和領取期限的依據。再次就業後不足1年就失業的,本次是具備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的,因為他的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限為零。但他可以使用上次剩餘的領取失業保險待遇期限。

其二,本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與前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可合併計算,也就是説,前次失業時沒有享受完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可以在本次失業期間照樣領取。比如,某人屬於再次失業者,前次失業是在兩年前,當時按照規定,他可以享受2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但實際上他享受了10個月後就有了工作,還剩下14個月期限。這次失業,按照繳費年限重新計算的規定,他只有6個月的享受期限。但按照《失業保險條例》他可以享受到20個月,這樣做對他才是公平的。

二、失業人員如何領取失業保險金

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失業人員,失業60日之內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登記表》,並帶齊以下證件和資料:

1、本人的居民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2、原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工作)關係的證明及複印件;

3、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社區勞動保障站(中心)開出的《失業證》或辦理《失業證》的證明;

4、本人一寸免冠近照三張。

辦理完登記後,失業人員本人於每月20日前持《失業保險金領取證》和身份證到經辦機構辦理領取手續,每月25日後到銀行領取當月失業保險金。未簽字報告本人就業狀況的,停發當月失業保險金和門診醫療費。農民合同工一次性領取生活補助金。

第一次辦理失業登記的失業人員當月26日到經辦機構領取存摺(若26日是雙休日,則向後順延)。

本篇文章就是對失業保險金相關的一些知識的梳理,這也就能夠解決了,一些讀者,如果要是第二次失業之後,在遇到類似再次失業金領取期限怎麼算等相關問題的時候,就能夠知道應該去如何維護自己的權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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