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犯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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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假藥罪中的生產行為如何認定?

一、生產銷售假藥罪中的生產行為如何認定?

生產銷售假藥罪中的生產行為如何認定?

生產銷售假藥罪中的生產行為的認定是判斷是否確實存在着生產銷售不符合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所規定的藥品的行為。

1、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單位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個人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法定刑處罰。

3、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實施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而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或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運輸、倉儲、保管、郵寄等便利條件,或者提供製假生產技術的,以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論處。

4、 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同時構成侵犯知識產權、非法經營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5、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又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查處,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二、銷售假藥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生產(包括配製)、銷售假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二)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

(三)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四)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五)其他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生產銷售假藥這種行為只要存在了,那麼就必然需要按照我國法律當中所規定的生產銷售假藥罪來進行處罰,這也就意味着對於這樣的一種犯罪罪名是屬於行為犯,並不是屬於結果犯,不需要達到嚴重的後果就可以對此進行定罪處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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