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犯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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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劣藥罪是侵害犯嗎

一、生產銷售劣藥罪是侵害犯嗎

生產銷售劣藥罪是侵害犯嗎

生產銷售劣藥罪是屬於行為犯不是侵害犯,只要做出生產、銷售劣藥的行為,就會構成刑事犯罪,可以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解釋如下:

從規範層面看,刑法謙抑要求刑法經濟;在應用層面,規制經濟犯罪又要求貫徹刑法經濟。降低了生產、銷售劣藥罪的入罪標準,擴大了犯罪圈,使其由危險犯轉變為行為犯。成為行為犯後,生產、銷售劣藥罪的行為與其結果的空間分離使其理論依據更加堅實,程序認定的便捷使其適用更加經濟,但是,為了使生產、銷售劣藥罪更全面地符合刑法經濟,需要進一步明確該罪的犯罪情節。值得注意的是,基於刑罰必要性的視角,生產、銷售劣藥罪犯罪圈的擴大並不必然符合刑法經濟。同時,作為行為犯的生產、銷售劣藥罪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銜接過程過於煩瑣。從刑法經濟的角度出發,解決這兩個罪行的銜接問題還要探尋新的路徑。

二、行為犯與結果犯有什麼不同

結果犯是指不僅要實施具體犯罪構成客觀要件的行為,而且必須發生法定的犯罪結果才構成既遂的犯罪。

在結果犯中,行為人着手實施該具體犯罪構成要件客觀方面的行為後,只有導致了該罪構成要件客觀方面的法定結果才能構成犯罪既遂,如果由於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發生該犯罪結果的,不構成犯罪既遂。以故意殺人罪為例,行為人對被害人着手實施殺害行為後,只有導致被害人死亡的,才能構成犯罪既遂,如果由於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只能成立犯罪未遂。

行為犯與結果犯的區別以構成要件是否要求侵害具體對象為標準,要求具體侵害對象的是結果犯,不要求具體侵害對象的是行為犯。

行為犯與結果犯的區別以成立既遂是否要求發生結果為標準,以發生結果為既遂條件的稱為結果犯,不以發生結果為既遂的犯罪稱為行為犯。

生產銷售劣藥罪屬於行為犯,只要做出了生產、銷售劣藥的這個行為,就屬於刑事犯罪了,可以追求當事人的責任了,而結果的產生是對生產銷售劣藥罪量刑的一個考量,後果越嚴重,量刑也就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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