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詐騙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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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和招搖撞騙罪的相同點是什麼

一、詐騙罪和招搖撞騙罪的相同點是什麼?

詐騙罪和招搖撞騙罪的相同點是什麼

詐騙罪和招搖撞騙罪的相同點是都是要通過坑蒙拐騙的方法是受害者上當受騙,然後自己從中非法獲利。除此之外,詐騙罪和招搖撞騙罪就沒有什麼相同點了,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的主要區別是:

(1)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後者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權利。

(2)行為手段不同。前者僅限於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分或者職稱進行詐騙;後者的手段無此限制。

(3)犯罪主觀目的有所不同。前者的目的是追求各種物質的或者非物質的非法利益;後者的目的僅限於非法佔有公私財物。

二、詐騙罪的量刑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三、詐騙罪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達到以上數額,又具有以下情節的,酌情從嚴懲處:

(一)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發佈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二)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四)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已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為人認罪、悔罪的,可以根據刑法第三十七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一)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二)一審宣判前全部退贓、退賠的;

(三)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諒解的;

(五)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其實有些犯罪嫌疑人當初冒充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進行坑蒙拐騙的時候,並不知道這種行為是單純的構成了招搖撞騙罪,可能在犯罪嫌疑人甚至受害人眼中這種行為一樣按照詐騙罪來處理。這就是我們所説的目的雖然相同,但招搖撞騙罪侵害到了國家單位的形象。